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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0-10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擅自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是会构成挪用资金罪的,那么什么是挪用资金罪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 挪用资金罪的含义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二、 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1)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2) 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3) 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

  这三点都有一个共同的要点就是,主体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2、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3、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4、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三、 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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