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窝藏作了扩大解释: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或者用指使和资助财物等方法帮助犯罪分子逃往他处隐藏。新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关于对窝藏罪的窝藏一词的内涵进行扩大解释的做法,是比较符合窝藏罪本质特征的,防止了因刑法规定的不够完善而放纵犯罪分子,做到了“有法可依”的原则,有利于司法实践部门对窝藏罪的惩治。
窝藏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
其一是提供隐藏处所,即行为人将犯罪人收容于隐秘的不易被发现的地方。
其二是提供财物,即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提供物质条件,如提供钱财、衣物、食物,使犯罪分子在逃匿过程中不为生活所困,使之能长期逃匿。
其三是帮助犯罪的人逃匿,是指除了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为犯罪人逃匿提供帮助的各种方式。
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形有:
1、为犯罪分子指示逃跑的路线方向。
2、为犯罪分子提供躲藏的地址。
3、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出谋划策。
4、为犯罪分子提供介绍信、通行证等证明其身份的文件,等等。
以上这些帮助犯罪分子逃匿的方式,行为人可能同时或交叉使用。无论使用何种行为,都是围绕一个目的进行的,即为了使犯罪分子不被司法机关发现,从而逃避刑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