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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办案心得

来源:原创  作者:谢俊  时间:2017-04-18

初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头啖汤

 

据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同志介绍,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从2016年年底开始初试刑事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适用、完善该制度,既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贯彻落实,也是为更进一步推进刑事诉讼的法制化进程和规范化建设。

本律师是在2016年12月27日接受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家属的委托,为涉嫌诈骗一案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提供辩护,好赶上好时机适用了该制度,尝到了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好味道

当时,案件移送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本律师检察院沟通反映情况,希望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本案当事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经办检察官回复表示可以考虑对杨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本律师尚未能预约查阅案件的卷宗材料。经办检察官与本律师沟通,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了解适用该制度背后的一系列规则?是否了解适用该制度的后果等?为保障和争取杨某某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本律师表示可以到看守所向杨某某了解和开展解释工作。随后,本律师与经办检察官预约同一时间到看守所办理相应的程序工作。

预约的那天上午,本律师九点就已经到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在与杨某某会见后,本律师即向其讲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势以及将放弃对事实、证据等方面反驳的机会等。经办检察官九点半就到了,在看守所里,本律师与经办检察官再次进行了意见反馈,在确认得到杨某某同意适用该制度后,因其第一次办理此类情况,经办检察官思考了半天,后来还是直接在律师会见室隔着铁丝网对杨某某进行了讯问,令其签字;然后将建议量刑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结论及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告知杨某某,令其签字确认;同时也让杨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等材料。杨某某心里顾虑重重,提出其案发时不是诈骗得逞逃离现场而是在接听电话;提出其希望向受害人赔偿;提出量刑建议是否可以再轻一些等。经办检察官也一一予以回复,同时也请本律师再对杨某某做解释工作,如果对某些事实否认,可能影响认罪的效果,如果希望得到受害人谅解,也可以尽早去做相应工作等。经办检察官手续做完之后,先行离开,本律师又与杨某某继续解释,将其顾虑一一消除后,然后本律师又立即着手阅卷及与受害人联系办理赔偿及获取谅解书的工作。联系受害人并不是一帆风顺,但总算最终的结果令人满意,受害人给出了谅解书。本律师立即与经办检察官联系,并将该材料递交给检察院。

案件移送法院审理,在审理之前,本律师积极阅卷,发现检察院给法院的《量刑建议》中,包含坦白及获得被害人谅解两项情节,但依旧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与当时在看守所,经办检察官只根据杨某某坦白一项情节而建议一年以下量刑的意见相矛盾。本律师立即向法院说明谅解书等材料系在检察院已经做出一年以下量刑建议后补充的,希望法院查明,同时希望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对杨某某作出轻判。案件开庭审理时,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当庭查明了案情,杨某某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在经过公诉人提出公诉意见、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后,法院当庭宣判,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杨某某在看守所再过半个月不到就可以出来了)。

至此,案件委托辩护工作圆满结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节省了诉讼成本,降低了司法资源,对各方都有利,推行该制度,正是法制进步的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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