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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定罪量刑的标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17

  贪污罪定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或许很多人对此都不太了解。其实不管对于什么样的犯罪,定罪量刑都是其中比价重要的内容。今天,为了帮助大家了解贪污罪的量刑情况,小编特为大家搜集了这篇文章,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贪污罪的认定与量刑

  1、认定

  个人贪污数额5000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应以犯罪论处;情节较轻的不以犯罪论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2 次以上(含2次)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贪污数额时,应依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2、量刑

  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才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尤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量刑规定:

  个人贪污或受贿不足5000元,情节严重的,贪污或受贿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六个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直至有期徒刑二年。

  个人贪污或受贿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处拘役刑。

  个人贪污、受贿5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犯罪情节严重的,以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每增加84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个人贪污、受贿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另行规定。

  个人贪污、受贿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2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另行规定。

  索贿的,比照受贿重处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犯罪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

  (二)索贿3次以上,且总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未退出的;

  (四)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五)因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六)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宜适用缓刑的。

  法定刑在五年以上,适用减轻处罚后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除因特殊情形报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一般不适用缓刑;有二个以上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不受此限。

  贪污犯罪是涉及到金钱的犯罪,所以很时候对其定罪量刑都是根据贪污的数额决定的。比如,一般情况下贪污达到5千元以上就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个人贪污受贿达到10万元以上的,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并同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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