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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借条构成什么罪?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22

  案情简介:

  某日傍晚,被害人冀某某持被告人茆某某所写,载明借款21500元并已过还款期限的借条,到茆某某家中讨要借款时,双方发生争吵、纠缠,茆某某持啤酒瓶砸冀某某。当冀某某挣脱欲离开时,茆某某及其妻女徐某某和茆某某一拥而上,将冀某某按倒在地,抓住其手脚,从其衣服口袋中掏出借条并烧毁,遂放冀某某离开。冀某某报警,在公安侦查阶段,三被告人相继承认了作案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茆某某已经退还全部借款,并赔偿被害人冀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分析:

  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侵犯客体是双重客体,既包括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三被告人抢走被害人的借条是否侵犯了其财产权呢?对于公私财物的理解,因《刑法》条文没有作进一步的解释,所以在刑法学界对这个问题是有很大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除了有经济价值的财物本身,还包括货币、各种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和其他各种财产凭证。另有观点认为除了上述财物本身和财产凭证外还应该包含“财产性利益”(仅指可得利益),但并非所有财产性利益都可构成抢劫罪的犯罪对象,目前认为取得财产性利益的方法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使对方负担债务(如迫使别人承担虚构的债务);二是使自己免除债务(如本案情形);三是接受别人提供的劳务(如乘出租车暴力恐吓使司机放弃收取租车费)。

  借条是债务人出具给债权人,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债权人持有借条的目的就是将来能凭此条使债权得到清偿。所以借条对债权人来讲既是债权凭证,又是财产凭证,而且是唯一凭证,如果灭失,无法像存折那样得到补正,债务人将理所当然地因债权人不能提供凭据而拒绝还款,很可能导致债权人不能顺利实现借条上所载的债权,从而也就侵犯了债权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无论借条是作为一种财产凭证还是一种“财产性利益”,都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综上所述,被告人等采用暴力手段从被害人身上抢回已过偿还期限的借条,并予以销毁,使其所欠他人债务消灭,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借条所载债务金额不能等同于犯罪金额作为对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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