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418-7725

将自己公司的投标文件内容告知招标人犯什么罪?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20

  案例:

  陈某系广州某高校建筑学院教授,同时也是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2012年广州市海珠区某合作社将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以北的某工厂区厂房公开招租,并定于2012年4月26日下午召开投标大会。陈某被选入此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赵某与陈某系亲戚关系,在得知陈某为此次招标活动的评标专家,赵某将自己公司的投标文件内容告知陈某,在陈某的帮助下,赵某的公司顺利中标。

  问: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

  解析:

  陈某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但是有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之虞。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招投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陈某作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并非此条所规定的投标人,当然也就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投标人。

  第二、陈某虽然是由招标人聘请的招标专家,但是陈某的行为并不能认为是招标人的行为。《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评标委员会并非依据招标人的授权开展评标的,而是根据《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所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为并不能认为是招标人的行为。故陈某也并非《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中的招标人。

  第三、陈某与赵某的行为也并不符合《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三、四条,《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所以陈某的行为也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客观要件。

  虽然陈某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所以,如果陈某在本案中存在收手赵某好处的情形,则陈某的行为即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