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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怎么防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20

  案情:

  2011年12月,浙江省仙居县境内仙居永安溪右岸新建防洪堤工程、永安溪右岸防洪堤加固工程、仙居经济开发区三洲湖河道整治防洪堤工程等三个工程公开招投标。

  郑某挂靠两家水利公司,第一时间报名参加了这三个工程投标。之后几天,郑某多次接到同行的电话,希望他“去协商一下,把工程让出来”。因为惧怕同行的势力,也抵不住利益的诱惑,就在工程投标的前夕,郑某如约来到了一家宾馆。此时,宾馆的房间里已经齐聚了参与此次投标的38家公司的10余名代表。“大家联合起来,中标后对我们都有好处。”几经协调,在座的人一致决定,通过内部投标的方式先选出“中标人”。“谁出的点数高,工程就给谁做。”而所谓的“点数”,指的是由“中标人”拿出工程款的几个百分点补偿给退出投标的人。经过几轮激烈的喊价后,最终三个工程分别以13个点、13个点和10个点被郭某、陈某、王某、李某等人“中标”。协商一致后,其余参与投标的人均按照内部“中标人”的要求制作标书,填写了报价。2012年1月5日,到了真正的开标日,内部“中标人”挂靠的三家公司毫无悬念地中标。事后,郭某、陈某、王某、李某等人拿出360万元串标费,统一分给其他串标人。按照工程款及放弃公司计算,每家公司大约分到9.2万元。挂靠两家公司参与投标的郑某也分到了一杯羹,获得18.4万元“补偿费”。

  2014年11月,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郑某共同参与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8.4万元。郑某以外的其它串通投标者也陆续被判处刑罚。

  点评

  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串通投标案,投标人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还触犯了《刑法》,构成了“串通投标罪”。郑某通过挂靠方式,以两家单位的名义投标,并参加其他投标人组织的内部协调会,以“内部投标”方式选定“中标人”,并配合“中标人”投标,接受中标人支付的巨额好处费,郑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其他投标人的行为均属于串通投标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串通投标属于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除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外,还将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一方面,通过串通投标中标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无法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人的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根据《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对投标人及其负责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

  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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