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2年,田某通过应聘到邵阳市某百货公司工作,他为人老实,工作勤奋很快就提拔为采购主管,负责非生鲜类食品的现金采购工作。2013年,田某因采购的食品发到公司后被查出质量不合格,公司认为田某有责任,就扣发了田某此次采购的工资、奖金和提成六万多元。他多次和公司协商,但因公司与供货商没有决算结账,也就没有将工资和业务提成付给田某,田某不满,心生怨恨。从2013年12月份开始,田某遂将公司汇入其账户内的15万余元货款侵占,没有辞职便就离开了公司,逃至广东,并将所有侵占的货款用于赌博且全部输掉。
庭审中,田某辩称,只想拿回属于自己的奖金和提成,对于侵占公司的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但在金额上必须除掉自己应得的工资和业务提成六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田某辩称其犯罪金额应扣抵单位欠田某工资和业务提成款六万余元。经庭审查证,虽然邵阳市某百货公司拖欠了田某工资和业务提成款未付,但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而被告人田某利用担任采购主管的职务便利,将公司用于向供货单位采购货物的款项侵占,据为已有后逃跑,其工资和业务提成款不应抵扣犯罪金额,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五年。
【从上述案件引发法律争议焦点】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单位拖欠、克扣其合法收益而与单位发生纠纷,行为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财物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认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要理由】
一、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侵占公司财务达10000元以上就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一万元作为“数额较大”的起点。犯罪数额达到三十万元的,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当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其合法收益而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行为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不属于私力救济范围。
三、若发生欠薪,讨薪者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薪。可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让行政机关帮助解决;也可以直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内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