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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能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28

  导读:不动产能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只能限于动产,这个问题未被中国刑事立法所明确规定。

  我国学术界的通说认为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但少数学者认为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我们认为笼统的说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或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都是不科学的。民法理论上一般都认为, 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其用途或价值之物。其范围一般包括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我国《担保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土地上定着物”。根据我国民法理论和《担保法》的规定,我曾将不动产分为两类:即绝不动产与相对不动产。绝对不动产,是指绝对不能移动,移动后就会 改变其性质、价值等。如土地,房屋。将土地上的土移动,就变成了泥土而不是土地。将房屋上的砖瓦等移动,就变成了建筑材料而不是房屋。所谓相对不动产,是 指依物主意思属于永久固定物或在一定期限内相对固定物。但可以移动,移动后一般不损害原价值或损害不大。如土地上的林木,庄稼,蔬菜等定着物。相对不动产 与动产区别不大,可视其具有动产性质,因而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即使将盗窃罪对象限定于动产的国家,判例上也认为相对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我国司法实践中实际上也是这样做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林,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定罪处罚。”在这里,树木是相对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 对象。可见,笼统地说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显然是偏面的。

  应该说,在不动产中,相对不动产是完全可以成为盗窃罪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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