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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及完善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24

  考察我国现行立法,有关隐私权的法律规定还比较少,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这显然不利于对公民隐私权全面、充分的保护。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历史 上我们一向对个人隐私权比较忽视,传统道德观念中也有反对隐私权保护的倾向,加之公民权利意识淡薄,社会上隐私权问题还不十分突出,因而很难在立法中加以 体现;二是因为隐私权理论研究起步较晚,许多问题尚待解决,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隐私权保护理论体系。我国刑法在现行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属于公布较早的法 律,尽管立法中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的概念,也没规定诸如"侵犯公民隐私权罪"之类的罪名,但其中的某些条款却可理解为包含着对公民隐私权的 保护。这就是新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

  1、非法搜查罪、非 法侵入住宅罪。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可看作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 规定的宪法渊源。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 款罪的,从重处罚。"上述宪法和刑法条文规定可被视为是对隐私权重要内容之一的个人生活安宁权的确认与保护,因为它明确禁止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这 两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两罪规定在同一条文中,当然存在诸多共同点:(1)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 构成本罪;(2)犯罪的主观方面均为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3)客观方面都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4)两罪侵犯的客体均为他人的隐私权, [8]即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居住安全。住宅是个人生活休息的场所,保证住宅安全,直接关系到个人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直接侵犯了公民 私人生活安宁权,并极有可能侵犯他人私人信息保密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搜查"作为一种侦查措施,只能由公安、检察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 行。一切无搜查权的人,以及有搜查权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滥用搜查权对他人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都是非法搜查,都对他人隐私权构成了妨害和侵犯。认定 两罪,还应注意两罪常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为了进行非法搜查时,一般以后一行为吸收前一行为,定非法搜查罪,而非数罪并罚。 但是,如果前一行为情节恶劣,而后一行为情节一般,则以前一行为吸收后一行为,定非法侵入住宅罪2、侵犯通信自由罪。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 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相应地,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地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 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两条中隐含着对公民隐私权内容之一的私人信息保密权中的通信秘密权的保护。上述刑法中的"非法开拆" 行为使公民的信件内容有可能被公开化,而有的信件内容属个人隐私,这必然侵犯他人隐私权。因此,刑法的这一规定有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功能。本罪主体为一 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动机为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非法 开拆"三种行为,实施其一,即可构成本罪。还应注意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按照有关解释,"情节严重"之一重要标准就是"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 改其内容,或者张扬他人隐私,侮辱或者破坏他人人格和名誉的。"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再次印证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公民隐私权所具有的保护功能。

  我国刑法中设立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通过惩罚侵犯公民个人生活安宁权和私人信息保密权的行为,加强了对公民 隐私权的保护。这些规定和民法、诉讼法以及行政法中有关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一道强有力地保障着公民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犯,对于提高公民权利意 识,建立文明、健康向上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也应该看到,现今对隐私权之保护还主要局限于民法及 侵权行为法领域,无论从保护范围,保护程度及手段上,现行刑法所起的作用都是十分有限的。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尤其是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 用,为大量的普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情形提供了方便条件。侵犯方式和手段更加多样化,使得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变得既迫切又因难。监听监视技术以及信息收 集,传播技术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如何切实有效地保障公民个人隐私权就不仅仅是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的事情了。刑法的调整机制也 应在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中发挥其应有作用。当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受到侵犯导致当事人权利受到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时,刑法的保护 就显得十分必要了。笔者认为,在条件成熟时,在刑法中统一规定"侵犯公民隐私权罪"是十分必要的。当某一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性质、情节严重、手段恶劣、 造成严重后果时就有必要适用该罪名来加以调整,从而充分有效地保障公民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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