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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概论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22

  本罪的构成: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除了国家机关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对于一人闹事引起多人围观的,不 应当视为聚众。本罪所说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 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罚:

  根据刑法第290条第1款的规定,对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分子,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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