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司法认定
(一)正确界定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
笔者认为这应该是认定罪过问题的标准还没有弄清楚所导致的。在进行认定罪过的标准问题上,主要有“行为说”与“结果说”这两种理论。“结果说”认为在判断某一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时,应以其行为所引起的后果作为判断的标准。然而与之相对应的“行为说”则主张以行为人本身对于危害结果的性质、内容以及作用等方面意志与认识情况作为考量。笔者认为“结果说”是更为科学的理论。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刑法要对某些行为进行规制的原因在于这些行为会给社会带来危害。而犯罪结果又是社会危害性最根本的表现。所以结果对于主观罪过的认定是很重要的。
其二,特别是在故意犯罪的场合,行为人是存在明确的犯罪目的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所追求的危害结果就包含在其明确的犯罪目的之中,认定此类犯罪当然应该将结果作为重点。
其三,在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的情况下,他们都是结果犯,也就是说将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是否成立犯罪的标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责任主体对于结果所持的心态就是极为重要的。因此我们不能将行为因素完全置之不理,孤立看问题必然会导致问题的复杂性“因此应当将对结果的认识放在首要位置,而将对行为的认识作为考察的辅助或参考内容”,在此基础上,下面将对两罪的罪过形式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