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418-7725

您现在的位置是:广州刑事辩护谢俊律师网>侵犯财产罪>正文

侵害财产的全部赔偿原则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16

  受害人可就下列财产损害,请求人民法院适用全部赔偿的原则,判令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一)直接财产损失;

  (二)符合法律规定的间接财产损失。

  全部赔偿原则,是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准则,该原则的内容是赔偿范围的大小取决于损失的大小,即赔偿范围依据损失范围确定,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可诉求赔偿的财产损失包括实际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原以直接损失为限。

  不过,在特定条件下,对合理间接损失也应予以赔偿。应注意的是间接损失的赔偿有两条限制:其一,必须是合理的间接损失,而不是无限扩大的间接损失;其二,对间接损失的赔偿以法律法规有规定者为限。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 诉讼费应列入损害赔偿的范围。

  2. 当事人提起恶意诉讼的,聘请律师所支付的律师费应列入损害赔偿范围。

  3. 人身损害赔偿按照法定项目与标准进行计算。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