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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判决(抢劫罪辩护为敲诈勒索罪)

来源:原创  作者:谢俊  时间:2016-12-06

案情简介

被害人钟某向越秀区公安机关报案:2月中旬,贷款公司的三名男子驾车到其楼下,称可以帮其办理贷款,将其骗上汽车,后又以其提供的证件为假证件,公司要对其罚款为由,在车内对其威胁、殴打,其被迫向三名男子交出银行卡及密码,三名男子遂下车到银行柜员机用被害人的银行卡取走现金5000元。

侦查机关以抢劫罪立案侦查,并于几天后将犯罪嫌疑人江某、金某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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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角度不同陈述

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辩护维权工作,通过向司法机关阅卷、向金某核对、向金某家属了解、向金某公司了解、向金某同事了解等多种途径调查核实案件的事实真相。

1、据金某介绍,当天的情况是这样的:

当天,金某信贷公司上班,公司经理某让金某配合公司同事江某处理一单贷款事宜,于是由蔡某开车,金某陪同江某前往被害人钟某所。在路上,江某告知金某,被害人钟某向公司贷款,但钟某提供的户口簿是假的,公司让他们对钟某进行罚款

到被害人钟某住处后,钟某上了汽车,三人遂以公司名义对钟某罚款5000元。钟某不同意,于是三人采取要将此事报警以及其他威胁行为迫使钟某将身上所携带的银行卡交给三人,金某则下车根据钟某提供的密码取款5000元。随后,三人将户口簿原件还给钟某,并让其离开。

事后,由江某分配款项,将其中2000元作为罚款提成,分配给金某650,分配给司机700,其自己领取650,并称回公司后,将上交剩余的3000元。

金某始终认为自己就是在履行职责,其按照领导指示配合同事办事,既然同事说钟某的户口簿是假的,那就是,同事说公司要对钟某罚款,那就罚,同事要分配罚没款项提成,那就拿,没啥问题。没想到结果却是这样。

2、金某所在公司的陈述:

公司确有该三名员工,但案发当天,公司并未安排其三人开展任何工作,公司系统中的有关申请人一项或其他任何信息中都没有被害人钟某的名字,公司不知道钟某有提供所谓假证件的事,公司从来没有规定罚款制度,更没有要求员工去罚款,而且公司也没有收到江某上交的任何款项。

3、江某的供述:

被害人钟某是其客户,其并未将钟某的信息录入公司系统;其认为被害人钟某提供的户口簿是假的,是仅凭肉眼判断,并未进行过鉴定;其辨认钟某提交给公安机关的户口簿与当时提交给其的户口簿不是同一本户口簿,但其并未留钟某当时提供的户口簿的复印件;公司没有成文的制度规定要罚款,但有赔偿损失一说,其认为罚款和赔偿损失是一个意思;其供认并未将后来的3000元上交公司。

律师提炼从案件中应吸取到的教训:

1、罚款和赔偿损失不是一个意思。罚款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赔偿损失是一种民事救济行为,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双方订立协议约定。

本案中,公司并非行政机关,并无罚款的职权,当事人以罚款的名义索要财产,无合法的名义,故涉嫌犯罪。

2、即使案件中,当事人以赔偿损失的名义索要财产,同样面临当事人并无公司明确授权,公司与被害人之间并无达成赔偿损失具体数额的一致意见,当事人索要财产后并未将财产上交公司等行为,同样涉嫌犯罪。

3、当事人未将被害人钟某的信息录入系统,未复印存档钟某提供的户口簿复印件,导致有利证据严重缺失。

4、对金某而言,最重要的教训:不是领导说去做,就一定是合法的;不是同事说什么,就是什么。做什么事之前,还是需要自己先弄明白这事能不能做!做了有没有问题!

律师的辩护效果:

通过大量的调查走访,核实证据材料,谢律师制定罪轻辩护思路,并展开辩护工作。一是通过旁证进一步巩固金某系经理安排当天配合江某开展工作;二是还原事实,金某在此前未接触过被害人钟某,是江某认定钟某提供的户口簿是假的,以及要对钟某决定罚款;三是通过钟某的个人诚信记录等证据质疑钟某证言的真实性;四是通过证据质证的方式以及法律分析的方式,阐释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之间的区别,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应涉嫌敲诈勒索罪等。

经过辩护,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金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金某在看守所仅呆了半个多月,即由家属接出看守所。

12(以上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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