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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判决(胆敢制造毒品?主犯死刑,从犯十年) 

来源:原创  作者:谢俊  时间:201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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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5,被告人罗某、张某开始密谋策划通过制造毒品冰毒出售进行牟利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某鎏将自有房屋租赁给被告人罗某、张某;被告人梁某系张某妻子,亦在家里配合被告人张某制毒。

99日,侦查机关通过摸排,抓获被告人罗某、某鎏、张某及梁某,查获大量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成半成品、固液混合物等8000克及含甲基苯丙胺的液体1300毫升。

辩护工作: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的谢俊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梁某在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基于本案涉及毒品数量特别巨大有将近10公斤,且毒品类型均为含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故情形非常严重,辩护稍有不慎,被告人都有被杀头的危险。同时,该案情复杂,涉案范围广,侦查机关在侦查此案过程中,曾采取秘密跟踪等方式收集调取证据,跟踪时间长达半年之久,本案涉案卷宗十多册辩护律师调查、收集、核实各类证据花费大量时间。

诉讼过程中,本律师经与当事人及其家属沟通,达成罪轻辩护的基本辩护思路。立足点定位在从犯地位,同时进一步阐述认为即使被告人梁某系从犯,其也不同于其他毒品犯罪案件中积极参加毒品犯罪的从犯,本律师通过分析其主观、其具体行为、制毒工具、制原料、如何与众人联系危害后果进一步为被告人梁某争取轻判

本律师与经办法官反馈辩护思路及意见,提出在确定被告人梁某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如何对被告人梁某进行量刑,才能体现罪与罚相适应等问题。经办法官听取了本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最后,经过有效辩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梁某系从犯,并予以减轻处罚。但因被告人梁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如今再次触犯毒品类犯罪属于累犯,故在此基础上再从重处罚。

审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罗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某鎏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被告人梁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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