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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非法经营罪(销售真确烟草)

来源:原创  作者:谢俊  时间:2016-07-28

(以案说法)副本

案例内容

2015年12月中旬,广州某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根据线索进行现场伏击,将正在交易烟草的双方当事人抓获,缴获各类香烟几十箱,涉案价值约二十余万元。销售烟草的当事人甲理直气壮地对侦查人员说,其销售的是真烟,不是假烟,其没有犯罪,侦查人员抓错人了。侦查人员于是讯问甲有无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甲称不知道要办理该证,并未办理。于是,侦查机关对此案立刑事案件展开调查。

律师来讲法:

1、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法律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非法生产、销售真确烟草制品的法律规定。

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一)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二)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三)烟丝的价格按照第(二)项规定价格计算标准的一点五倍计算;(四)卷烟辅料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草行业生产卷烟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五)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进行计算;目录中没有该烟草专用机械的,按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中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平均价格计算。

2、案例中的行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案例中销售烟草的当事人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非法经营烟草行为的规定,因此,甲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律师提醒:即使是销售真确烟草,也需要得到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准,无批准擅自生产、销售的行为将涉嫌犯罪。虽然案例中的当事人后续办理了取保候审,但并非每个个案中的当事人都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不要因为一时的疏忽而葬送自己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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