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搜狐网 作者:王晓
2016年7月21日下午,广州日报社原社长戴玉庆受贿罪一案二审结果公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维持一审原判,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该案在东莞中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戴玉庆受贿246.9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个人财产五十万元。
随后,戴玉庆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并坚决否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他认为自己在广州日报社担任社长期间,工作中因坚持原则,得罪了当时的广州市委宣传部原部长、广州市纪委现书记王晓玲,受其迫害。
而在2015年11月3日,广州市纪委书记一职发生变动——广东省纪委常委刘连生已经出任广州市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其前任王晓玲已到龄退休。
2015年12月4日上午,戴玉庆一案二审开庭,
庭上,戴玉庆及其辩护人均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捏造的,常勇强送戴玉庆200万元和梁振鸣送戴45万元均属虚构。
此外,戴玉庆和常勇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证言为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行贿人常勇强在双规期间也同样被刑讯逼供,其证词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戴玉庆的供述都是办案人员不让其睡觉情况下所作,是非法证据。戴玉庆及其辩护人均坚持认为常勇强、梁振鸣应当出庭对质。
最后,检察机关关于戴玉庆一审举报王晓玲涉嫌插手广州日报办公大楼工程建设等问题,没有附相关依据,并认为应由证监会等单位回复。
辩护律师之一陈海航律师告诉搜狐《新闻当事人》,“完全没想到二审会维持原判,因为还没拿到判决书,暂时无法进一步分析。”
另一位辩护律师王甫告诉搜狐《新闻当事人》,昨日法院在看守所向戴玉庆公布了宣判结果,今天下午接到法院书记员的电话,才知道已经宣判,“这违反公开宣判的原则。”
王甫分析,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定了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个量刑档。对此两高在今年4月18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对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
王甫称,即便按照一审认定戴玉庆受贿246.9万元,也只属于“数额巨大”,量刑标准也应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而广东省高院依然支持了十一年有期徒刑的判罚,不符合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和两高司法解释精神。
搜狐《新闻当事人》了解到,目前,纸质判决书已由广东省高院寄出。
王甫称,他将于下周会见戴玉庆本人,商讨下一步的计划。戴玉庆的妻子杨兰凌告诉搜狐《新闻当事人》,将会继续申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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