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向天河区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周某在担任广州某国有宾馆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负责宾馆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经营、管理宾馆过程中,为广东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租赁宾馆铺位提供便利,收受候某贿赂人民币20余万元,并据为己有。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辩护工作: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的谢俊律师接受被告人周某的委托,为其提供刑事辩护工作。接受委托后,谢俊律师会见了被告人周某,在与被告人周某进行沟通的过程中,谢俊律师根据具体案件信息及现有证据材料对被告人周某作出了必要的法律指引及分析帮助。
随后,谢俊律师调取了全案案卷材料,在获取较为全面的案件信息及证据材料后,谢俊律师与被告人周某确定了辩护思路。主要从罪轻角度展开辩护,争取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已退清全部赃款,受贿行为仅有一次,且系对方主动给予,所对应的项目也是合法项目等方向与具体经办法官进行反馈意见,提出对被告人周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审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周某的受贿所得人民币2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