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08)***号起诉书作出指控:2007年5月某日,被告人张某与同案人何某(另案处理)密谋利用“汕尾05**”船去香港走私货物入境,于5月底某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某指示被告人吴某伙同同案人何某驾驶“汕尾05**”船前往香港偷运货物。次日凌晨3时许,当“汕尾05**”船装运完毕货物返航至东莞市虎门镇沙角水域时,被黄埔海关缉私处当场查获。
随后,被告人张某潜藏数月后,于2007年10月30日被抓获归案,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辩护工作: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家属梁某通过各种途径,找到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的谢俊律师,希望谢俊律师能介入案件,积极指导被告人张某,就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法律规定及实操注意事项告知被告人张某,并争取尽快让被告人张某走出看守所。
谢俊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到看守所会见张某,通过询问了解并掌握基础案情及现有证据,然后针对性作出了重要的法律指引及分析帮助。前期的辩护工作为后期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奠定了基础。
谢俊律师通过会见、阅卷、与经办人员沟通等方式获取较为全面的案件信息及证据材料后,与被告人张某确定了辩护思路,主要从缓刑或判实刑后在看守所服刑几日即可刑满释放的角度展开辩护:
1、被告人张某并未实施密谋行为,并未安排走私行为,辩护人提交的《****协议书》和《****协议书》均可证明被告人张某并非主犯;同案何某与被告人张某存在直接利益冲突,且其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瑕疵,不应采信;
2、对税核字(*****001)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穗价证鉴[2007]***号《广州市涉案物价格鉴证结论书》存在异议;
3、被告人张某涉案情节较轻,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该走私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等。
开庭后,谢俊律师多次与经办法官沟通案情反馈意见,并提出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或判实刑后在看守所服刑几日即可刑满释放的辩护意见。
审判结果:
2008年7月中旬,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2007年10月30日至2008年7月29日止),并处罚金四万元。
判决作出后十天,张某服刑完毕,走出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