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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起诉案例(检院起诉遇瓶颈 迫不得已要撤诉)

来源:原创  作者:谢俊  时间:2016-06-23

检院起诉遇瓶颈 迫不得已要撤诉

吴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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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被告人赖某、刘某、吴某经过事前密谋,以替被害人祈福招财为由,乘被害人刘某不备将其本用于招财的现金人民币7000元以掉包方式换走;又以替其首饰开光为由,骗得被害人金器若干。随后,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根据线索将被告人赖某、刘某、吴某抓获归案并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刘某、吴某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诈骗罪。

辩护工作:

2008年2月,被告人吴某亲属找到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谢俊律师,并希望谢俊律师能接受委托为被告人吴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提供一审阶段的刑事辩护。

谢俊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吴某,并向其了解案件的事情经过。被告人吴某供称,其刚从外地来广州,系打算通过赖某去找另一个朋友,案发时其坐在宾馆楼下等赖某下来带他出去吃饭,吃完饭其就打算离开赖某去找另一个朋友,其根本不知道楼上赖某在做什么,其并未实施盗窃及诈骗行为。其对赖某及刘某实施的行为完全不知,其是冤枉的。

谢俊律师了解上述情况后高度重视,立即复制、查阅全案卷宗材料,并查阅穗检公二诉(2008)**号起诉书中的指控内容查找卷宗中指控被告人吴某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为防止出现错误,谢俊律师不止一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吴某,不仅对事实进行核实,同时对被告人吴某进行法律指导及法律分析。

2008年3月初法院组织第一次开庭,经过法庭审理,公诉讯问及辩护人讯问后,谢俊律师提出:一是被告人吴某从始至终未承认自己有参与实施犯罪行为;二是现有其他证据材料并未有能直接指控被告人吴某有参与实施犯罪行为。请求法院

被告人吴某并未实施犯罪行为。公诉机关遂发现案件存在重大疑点,现有证据材料不能指控被告人吴某的犯罪行为,遂要求休庭,并进一步提出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谢俊律师在第一次开庭后,亦积极与经办法官沟通,了解案件进展,同时提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指控被告人吴某涉嫌犯罪。

裁判结果:

2008年4月,公诉机关主动向法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吴某的起诉。法院一审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诈骗罪的起诉。被告人吴某走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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