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案例(受贿罪转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情介绍: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向天河区法院提出指控:2004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肖某在担任广东电信某管理部、某管理室领导职务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在业务往来中,先后多次收受与广东电信存在业务往来的相关公司业务人员贿送的财物(折合人民币8万元左右)。被告人肖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辩护工作:
2007年10月15日,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的谢俊律师同意接受被告人肖某的委托,为其提供一审阶段的刑事辩护工作。接受委托后,谢俊律师会见了被告人肖某,在从被告人肖某处了解到案件的大概情况后,对被告人肖某作出了必要的法律指引,主要是其中有一笔较大款项的性质如何不被认定为受贿款。
随后,谢俊律师又到法院调取了全部案卷材料,在获取较为全面的案件信息及证据材料后,谢俊律师与被告人肖某确定了辩护思路:
1、被告人肖某的身份应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被告人肖某所利用的职权并非国家性质的职权;
3、案涉多次往来款项,其中有部分不属于贿赂款;
4、被告人肖某涉案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且具有自首及其他法定或酌定情节。
谢俊律师就上述辩护意见与具体经办法官进行反馈后,并提出希望法院对被告人肖某依法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或免除处罚。
裁判结果:
2007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肖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