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轻案例(盗窃罪)(二审改判)
案情介绍:
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6月,被告人龙某、潘某伙同“阿衰”(匿名)在广州市海珠区某大厦酒家地下停车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采用由被告人潘某望风,被告人龙某接应,“阿衰”用螺丝批撬开车门的方法,盗得壹辆白色丰田汽车。得手后,三人共同分赃。后公安机关经多方侦查,于2007年8月将被告人潘某、龙某抓获归案,赃物未追回,被告人“阿衰”在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龙某构成盗窃罪。
一审判决:
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龙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认定被告人潘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辩护工作: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潘某不服。其家属于2007年12月18日通过各种途径,找到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的谢俊律师,并办理了为被告人潘某提供上诉阶段刑事辩护的委托手续。谢俊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在上诉期间代被告人潘某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上诉状,并会见上诉人潘某,查阅案卷相关材料,并根据线索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辩护过程中,谢俊律师基于被告人潘某的供述结合被告人龙某的供述及其他证据材料,提出案件中存在众多疑点,重点从被告人潘某只是从犯,量刑不应判处十年之重,以及涉案被盗汽车的价值鉴定存在重大瑕疵等角度展开罪轻辩护。在此过程中,谢俊律师也与经办法官进行了沟通,就案件的争议焦点及辩护人的观点进行了阐述。
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量刑部分,改判被告人潘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