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仅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无业人员,妄图靠出售假发票发财,不料机关算尽,最终把自已算进监牢。4月26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案被告人罗某、罗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金某、罗某、罗某系浙江老乡。2009年2月,三人为了牟利,来到南昌市共同进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活动,并共同在南昌市十字街租好了房子用于存放发票,配备了用于打印发票的电脑和打印机、U盘等。随后三人进行了分工,由金某直接负责联系业务,并安排罗某通过电脑将发票内容打印到空白发票上,将发票信息保存在U盘中,同时把购票人的购票情况记录到记事本中。罗某将打印好的发票或U盘及其它发票送给金某或购票人。在南昌期间,金某、罗某、罗某陆续以20元至380元不等的价格共同非法出售各种假发票共计3094份(其中打印机打印的各种假发票计1000份,手写的各种假发票计2094份)给其下线80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罗某、罗某共同将各种非法制造的发票共计3094份非法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某系主犯;被告罗某、罗某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